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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停止適 用總說明(114.02.11 停止適用)》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原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係依臺北市青少年發展 處一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北市青秘字第一0九三00三一0五號函訂定實施,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奉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七 點,並於同年五月二日以郵件下達,並自下達日生效。 現因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改制為青年局及家庭教育中 心,青年局業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以北市青秘字第一一三三00一四四六號函 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家庭教育中心 則無錄影監視系統,爰擬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適用「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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