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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112年5月2日以郵件下達,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修正總說明 (112.04.28 修正)》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青發處)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係為使同仁於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有所依循。 現因青發處與「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自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整併,更名為「臺北市 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青發家教中心),機關組織規程業經臺北市 政府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一三○四○七○○號令發布生效,並參照 法務部一○一年一月四日法律字第一○○○○○六一○五○號函略以,行政機關新設 倘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青發處之權限自隨同 移轉存續於青發家教中心,爰擬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 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修正要點名稱及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機關整併配合調整機關名稱,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內容。 二、依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修正第五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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