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110.02.17 訂 定)》 一、為臺北市街頭藝人於特定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接受打賞,於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以臺北市政府(94) 府法三字第0九四一三九二三三00號令發布。並於一0七年四月一日發布「臺 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一0八年四月一日發布修正「臺北市街 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相關審議許可規定。 二、茲因文化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業已於一百十年一月 二十九日發布,上開第一項相關辦法及要點業於本年二月八日公告廢止,未來有 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將依循該法辦理並預計於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文 化局依前開管理辦法訂定本申請管理要點,包含申請方式、時間、位置、展演相 關規定、應遵守事項、違規處理方式及相關附圖及附表等,要點共計十條。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079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