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第 2 點及第 5 點修正總說明(111.04.06 修正)》 一、為打造多元城市藝文風貌,並使街頭藝人展演制度更為友善,爰將街頭展演之管 理模式調整為登記制,文化局制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有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依循該法辦理並於 110 年 3 月 1 日施行 。文化局依前開管理辦法訂定「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 活動申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自 110 年 3 月 1 日生效,包含 申請方式、時間、位置、展演相關規定、應遵守事項、違規處理方式及相關附圖 及附表等,要點共計十點。 二、今管理要點業實施一年餘,期間經本局管理實務檢討、蒐集街頭藝人及商家意見 ,並於 111 年 2 月 21 日召開街頭藝人座談會針對展演點位等議題進行討論 ,會後統整街頭藝人及商家意見,修正管理要點第 2 點之(六)、(七)、( 八)展演點位及使用類型規定及對應之附圖;修正管理要點第 5 點之(二)申 請時程規定及整併對應之附表一、二。本要點共十點及信義、西門徒步區展演點 位附圖各一份、三附表,本次修正第 2 點及其對應之展演點位附圖二份、第 5 點及整併二附表為一附表,共二項。茲簡要說明如次: (一)修正第 2 點之(六)、(七)、(八)展演點位之使用類別、不受理爵士鼓 之點位規定及對應之附圖說明。 (二)修正第 5 點之(二)申請時程規定及整併對應之附表一、二為附表一,附表 三項次遞移為附表二。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12518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