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第十點及附圖修 正總說明(111.11.29 修正)》 一、為打造多元城市藝文風貌,並使街頭藝人展演制度更為友善,爰將街頭展演之管 理模式調整為登記制,文化局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有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依循該法辦理並於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文 化局依前開管理辦法訂定「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申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包含申請方式 、時間、位置、展演相關規定、應遵守事項、違規處理方式及相關附圖及附表等 ,要點共計十點。 二、本次修正管理要點第十點第三款及附圖說明: (一)修正第十點第三款:正取之展演者未依規定取消者,停權期間除不得申請外, 亦不得使用。 (二)附圖:展演類型之三 C 點修正為僅假日開放申請。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41357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及附圖(西門徒步區);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