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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23015791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點條文;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
  • 《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 及第十點修正總說明(112.05.23 修正)》 一、為打造多元城市藝文風貌,並使街頭藝人展演制度更為友善,爰將街頭展演之管 理模式調整為登記制,文化局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有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依循該法辦理並於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文 化局依前開管理辦法訂定「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申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包含申請方式 、時間、位置、展演相關規定、應遵守事項、違規處理方式及相關附圖及附表等 ,要點共計十點。 二、本次修正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十款及第四點及第十點第三款: (一)修正第二點第十款: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 請人未到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演 遞補,惟信義徒步區 A、B 點位不予開放現場候補。 (二)修正第四點: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 演;如為二人團體則二人皆須到場才可進行展演。 (三)修正第十點第三款: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二點第(九 )款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 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六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 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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