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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衛字第1103035270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署制度廢止說明(110.08.23 廢止)》 一、「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署制度」,係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 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授權訂定,其目的係為管理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設 置申請接管案之資料,可供依循。 二、現為明確規範各類審查及查驗案件,應依各項目表辦理,擬訂定「臺北市污水下 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審查及查驗處理原則」,因本次訂定處理原則已涵蓋原圖 說圖審制定相關作業規定,故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廢止「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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