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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司法院 98.04.03 釋字第657號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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