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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6 簽見
  •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34條編製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27條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36、71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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