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03.08 北市法三字第1113007752號函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機關之職務宿舍使用借貸關係終止後,限期要求現住人騰空返還,屆期未返還之占用時點,涉及民法第470、472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與實務上意見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