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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1.
  • 行政院 100.03.14 院臺規字第1000009322號函
  •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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