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7.13 法律字第1060350970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2.
- 內政部 97.11.28 台內社字第0970190963號函
- 核釋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
3.
- 內政部 94.01.24 台內營字第0940002432號函
- 內政部以93年11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610號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造業之登記管理業務,故有關營造業違反營造業務之處分,即應由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為之,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4.
- 行政院 92.01.08 院臺規字第0920080558號書函
-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5.
- 法務部 90.09.19 (90)法律字第000578號函
- 有關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將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其再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