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 97.10.13 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