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0.27 行執案字第10400558890號函
-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助上困難,得通知執行分署互相協調支援,俾利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0 行執法字第10200501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參照,移送機關於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執行憑證後,應於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方得再移送執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2.16 行執一字第1000001098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請求再予執行時宜視個案判斷,通盤考量滯納金額、執行成本、變價難易程度、比例原則等,並參酌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具體指明所欲執行財產,以免虛耗執行人力,並增進執行效能
4.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5.
- 法務部 92.05.21 法律字第0920018740號函
- 因觀察勒戒費用所發債權憑證之移送執行疑義乙案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7.11 行執一字第001868號函
- 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以他人提供之土地作為擔保品,其抵押權人之登記名義為該級政府所屬公法人,其管理機關宜登記為移送機關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5 行執一字第001428號函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26 行執一字第001061號函
-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其委任代理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依公函或委任書內容執行代理權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89.11.08 行執一字第00598號函
- 因應移送執行之健保案件數量龐大,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派駐職員至行政執行處辦理開立繳款書及健保相關業務之諮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