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23 行執法字第10300504950號函
-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9 行執一字第098000388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已發生之義務外,更須有指定或法定之履行期間,義務人逾履行期間而仍不履行義務時,始得將該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而移送機關也應於移送書填具限繳日期,俾利行政執行處進行移送要件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