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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40100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1.
  • 內政部 99.04.09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2294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係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職務責任輕重而訂定不同研究費支給標準,如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因案停止職權致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2.
3.
  • 內政部 93.03.05 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772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與公務人員有別,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除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出國考察費得支給外,未規定之費用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準此,地方民意代表參與實地考察或公聽會時,仍不得支領出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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