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8.01 北市法三字第9020583800號函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係規定行車人員之分擔賠償費用,且該條但書亦明訂在保險公司賠償額內者,其分擔以自負額為限,其均係以減輕公務車輛行車事故實際肇事人之經濟負擔為立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