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72000號函 房屋共有人申請租賃房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只須部分共有人申請即可,應毋須經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惟管理機關考量行政管理目的及維護占有人平等申請租賃之權益,得要求以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承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