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1.08.28 法律字第10100142680號書函 行政程序法第49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4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