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5880號函
-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2.
- 法務部 105.09.10 法律字第10503514210號函
-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16 簽見
- 本案以媳婦仔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解除條件之收養,似較符合國民之法律感情,也較合乎情理,故如符合臺灣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或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主管機關函請內政部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以符實際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29 北市法一字第8920710900號函
- 所謂撫養,係指有以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養育在家者而言,雖收養須經戶籍登記,但戶籍登記僅為一種證明方法而非收養關係之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