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5880號函
  •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2.
  • 法務部 105.09.10 法律字第10503514210號函
  •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1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16 簽見
  • 本案以媳婦仔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解除條件之收養,似較符合國民之法律感情,也較合乎情理,故如符合臺灣日據時期之民事習慣,或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主管機關函請內政部修正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以符實際
4.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