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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內政部 109.09.21 台內戶字第1090131279號函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同為之,父母一方若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等,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始能辦理
3.
  • 內政部 97.06.16 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民法第1089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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