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11.19 法律字第10403514840號書函
-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2.
- 法務部 92.01.28 法律字第0910049834號書函
- 關於法律問題三則意見說明
3.
- 法務部 73.12.15 (73)法律字第14586號函
- 關於台北市政府函為陳林○等四人以其親屬張○○遭該府社會局所屬第二殯儀館運屍車撞傷致死,請求國家賠償。該館之受託前往運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請求權人是否適格,究應由何人為法定代理人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