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11.19 法律字第10403514840號書函
-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2.
- 法務部 104.08.20 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
-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