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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內政部 103.12.2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0616161號函
  • 地政機關審查遺囑繼承登記時,除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第1項規定請遺囑見證人提出身分證明外,並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遺囑見證人非屬民法第1198條第5款規定所稱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人
2.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3890號函
  • 法務部就「民法第1198條第5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1198條第5款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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