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12.2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0616161號函
- 地政機關審查遺囑繼承登記時,除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第1項規定請遺囑見證人提出身分證明外,並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遺囑見證人非屬民法第1198條第5款規定所稱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人
2.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3890號函
- 法務部就「民法第1198條第5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1198條第5款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