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2.05.11 府都企字第1123029034號函
- 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對於112年1月1日以後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承租或申請換約續租案件,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者,既已成年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解釋上符合申請人成年之年齡條件
2.
- 法務部 94.02.14 法律決字第0940003588號函
- 申請離登記疑義乙案
3.
- (廢) 銓敘部 93.05.17 部退四字第0932370809號書函
- 在職亡故人員之未成年領卹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時,是否需經其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