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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財政部 100.01.25 台財關字第10005900630號函
  • 關稅法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法律效果,僅係使徵收期間在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暫時不完成而已,相當於民法所設消滅時效不完成效果,即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執行程序終了之時,所涉執行期間仍應回歸行政執行法第7條加以限制
2.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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