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保字第09730458900號函
- 建設公司所使用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不符部分,主管機關應依權責確定是否為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0993300號函
- 有關本案公證人如認為涉及使用費變更,屬契約變更情形,則依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應重新辦理公證,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公證費應由該管機關負擔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4 北市法三字第09531603000號函
- 雖以原租賃契約載明「滿期再訂」字樣,實含有滿期仍應繼續租賃之意思為抗辯,第查此項約定僅屬期滿後得協商再訂租賃契約,不能解為期滿後,當然繼續租賃
4.
- 法務部 94.12.12 法律字第0940041046號書函
- 簽訂「高雄港11至15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5.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