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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3.07.18 法律字第103035081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81、18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2.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決字第0999057470號書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就性質相類似者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661號判決,認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3.
  • 法務部 99.08.16 法律字第0999021235號書函
  •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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