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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99.11.02 法律決字第0999032565號函
  • 有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責任事件,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有無「重大過失」之情事,係由其所屬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所屬機關得否向公務員以外之第三人行使求償權,亦即得否依民法第218-1條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亦由所屬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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