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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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