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14 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8000號函
- 有關本案應先查明廠商是否有違約之情事,始得依行政契約課處廠商違約金並扣抵保證金,惟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內容應具體明確,故亦須具體指明廠商究竟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8 北市法一字第90207241000號函
- 本於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有解除契約之原因,故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