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195800號函
- 因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9 北市法一字第9020858800號函
-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