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06 北市法一字第8920691200號函 政府為便民而提供不同繳費方式供民眾選擇利用,基於合理性及平等性考量,違規人既因持信用卡繳納費用而享有便利,因此增加之費用支出,自應由其自行負擔,始符合受益者付費與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