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06.23 法律字第10403507010號函 民法第144、321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