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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0.09.15 法律字第1000024487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2.
  • 財政部 100.09.06 台財稅字第10004531671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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