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9.15 法律字第1000024487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2.
- 財政部 100.09.06 台財稅字第10004531671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