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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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