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0.07 法律字第1000023308號函
-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公司法第267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 贈與契約係指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契約,而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限於贈與契約約定後履行完畢前始有適用,該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符「約定後履行完畢前」之要件,自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8.15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所擬方案顯然涉及「稅捐規避」,為避免臺北市政府不慎幫助短漏稅捐,造成該君與市府共同不法,即為確保雙方權益,建議不宜以收件日為簽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