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贈與契約係指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契約,而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限於贈與契約約定後履行完畢前始有適用,該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符「約定後履行完畢前」之要件,自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