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69900號函
- 是否有可歸責事由之存在,以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仍宜斟酌各項因素予以認定(例如:承租人於締約時是否知悉外牆更換工程?該工程之延宕是否)倘其於訂約時即已知悉該項更換工程,則應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簽見
- 本案承租攤販(商)請求就租賃物不能用使之期間內,免除其租金給付義務,應合乎民法危險負擔之原則,又攤販(商)中倘有預繳租金之情事者,則依民法第266條規定,承租攤商應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