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7 簽見
- 本案應屬無權占有補償金應否減免,及如何計收等問題,亦與是否得補正其程序無關,就此部分,主管機關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實際使用情形及週邊交易行情等因素,以決定如何追繳,或予以酌減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37600號函
- 行政機關之行政私法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448號解釋,係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