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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7 簽見
  • 本案應屬無權占有補償金應否減免,及如何計收等問題,亦與是否得補正其程序無關,就此部分,主管機關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斟酌實際使用情形及週邊交易行情等因素,以決定如何追繳,或予以酌減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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