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簽見 本案承租攤販(商)請求就租賃物不能用使之期間內,免除其租金給付義務,應合乎民法危險負擔之原則,又攤販(商)中倘有預繳租金之情事者,則依民法第266條規定,承租攤商應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