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65200號函 本案有關○○市場及○○市場之部分,其當初租金核算之範圍既已包含停車場之部分使用面積,則貴處自無法主張仍享有該停車場部分之收益,否則即有雙重得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