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09 北市法二字第093300980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承租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之攤商有違反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時,依該規定應終止租約之前,無須以書面警告違規攤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11 北市法二字第09231208200號函
- 不定期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如有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即發生阻卻不定期租賃關係之效力,並非含有必須於租期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