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2.14 北市法綜字第10030299900號函
- 土地租約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亦不表示反對,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如使用收益權能已改由第三人買賣取得,原不定期土地租賃契約應認因未符默示更新之要件而終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11 北市法二字第09231208200號函
- 不定期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如有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即發生阻卻不定期租賃關係之效力,並非含有必須於租期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