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92000號函 法定繼承人應得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繼承請求權,惟仍應注意是否有消滅時效問題,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繼承人得共同繼承等情形,以免誤發補助費而生非債清償或其他不當得利等返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