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0980號函
- 電信服務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適用關於委任規定,其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理義務如有民法第551條等情形時,例外該契約得成為繼承標的,電信公司提供通信紀錄屬履行委任契約報告義務;如無前述情形,該資料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
2.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