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 內政部 101.09.17 台內營字第1010300571號函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並未就委託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之方式予以特別規定,故宜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準此,由實施者委託他人複委任處理權利價值查估事務尚非法所不許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6 北市法二字第093309416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定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原則上行使之權利與委託人相同,屬法定權利,故不得於規約中限制受託人不得代行表決、選舉及決議等事宜,否則有牴觸法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