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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95.10.25 法律字第0950040529號函
  • 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加以規劃部分,法務部意見認如以法令限制婚姻媒合限於非營利公益性,則營利性婚姻媒合業者即屬違法,但仍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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