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8 北市法一字第09632952000號函
- 民眾向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購買儲值票之行為,係民眾與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間成立之消費寄託關係,參照民法規定,公車儲值票之結餘款項,其所有權人應為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