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法務部 105.08.25 法律字第10503512430號函
  • 參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
3.
4.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號函
  • 國民年金法修正之第7條第2、3款等規定雖溯自97年10月1日施行,惟其適用對象仍應以該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公布生效時尚存活者為限;又為符合公平原則,凡新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且符合資格者,均應自申請當月發給;另國民年金與農民健康保險關於生育給付之保險事故既屬同一,即適用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規定,就國保與農保間擇一請領;至於國民年金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已參加農保,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